试述法国第三、第四和第五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中的分权制衡关系的不同特点。
(1)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权力失衡。在第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共和政体下,尽管存在着一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但是,议会处于国家权力中心。在第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制政体下,立法机关由议会两院组成,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总统和政府掌握行政权,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但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推翻政府,尽管政府总理也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得政府在事实上没有相应的反制议会的权力。其结果导致第三共和国政局动荡,政府更迭频繁,每届政府平均寿命不足8个月。第四共和国仍然没有改变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议会制,在实践中,议会牢牢地控制着行政,随心所欲地决定政府的去留。
(2)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衡。1958年通过重新制定宪法,成立了第五共和国。第五共和国吸取了第三、第四共和国的经验教训,重新确立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之间的制衡机制。首先,以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其次,政府权力和地位得到了大大提升。主要表现在:一是第五共和国宪法严格限制议会对政府的倒阁动议;二是取消可能导致对政府举行信任投票的质询。再次,限制议会的权力,使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
(1)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权力失衡。在第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共和政体下,尽管存在着一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但是,议会处于国家权力中心。在第三、第四共和国的议会制政体下,立法机关由议会两院组成,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总统和政府掌握行政权,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但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推翻政府,尽管政府总理也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得政府在事实上没有相应的反制议会的权力。其结果导致第三共和国政局动荡,政府更迭频繁,每届政府平均寿命不足8个月。第四共和国仍然没有改变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议会制,在实践中,议会牢牢地控制着行政,随心所欲地决定政府的去留。
(2)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衡。1958年通过重新制定宪法,成立了第五共和国。第五共和国吸取了第三、第四共和国的经验教训,重新确立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之间的制衡机制。首先,以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其次,政府权力和地位得到了大大提升。主要表现在:一是第五共和国宪法严格限制议会对政府的倒阁动议;二是取消可能导致对政府举行信任投票的质询。再次,限制议会的权力,使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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