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Ⅰ.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Ⅱ.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Ⅲ.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Ⅳ.股东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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