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7年4月1日对乙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937.5万元(含支付的相关税费7.5万元),占乙公司资本90%,采用成本法核算。乙公司2007年6月3日宣告分派2006年现金股利150万元,当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假设每月均衡);2008年5月6日,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750万元;当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假设每月均衡),甲公司2008年确认的投资收益是( )万元。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0年、2011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业务如下:
(1)2010年1月4日,从乙公司购买一项专利权,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合同规定,该项专利权的价款为800万元,每年末付款200万元,4年付清,甲公司当日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5%,4年期、5%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8227;4年期、5%的年金现值系数为3.5460。
(2)2010年3月1日开始自行开发成本管理软件,在研究阶段发生材料费用10万元,开发阶段发生开发人员工资100万元,福利费20万元,支付租金30万元。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2011年3月16日,甲公司自行开发成功该成本管理软件,并依法申请了专利,支付注册费1万元,律师费2.5万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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