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1日,甲公司购买Y产品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76.5万元。甲公司另支付不含增值税的装卸费7.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购买Y产品的成本为()万元。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
(2)销售商品时取得运输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
(3)将新产品用于赠送福利院,账面成本30万元,成本利润率10%,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价;
(4)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万元;
(5)销售2014年 5月购进的小轿车,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6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1年9月2日从甲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并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产品的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额为25.5万元。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该企业在2011年9月11日付清货款。企业购买产品时该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00万元 ,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当年购入原材料増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万元,増值税进项税额为510万元,当年领用原材料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发生的成本为2800万元(不含存货跌价准备) ;当年末原材料的成本大于其可变现净值 ,两者差额为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原材料账面价值是(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15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2015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销售价格总额为2000万元,销售价款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甲公司在每次收款时向A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已于当日发往A公司,成本为15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实际利率为7.93%。
(2)2015年2月15日,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00万元。甲公司从B公司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非金银首饰),作价20万元,B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旧商品经加工可作为新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甲公司从B公司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款合计327.6万元。(3)2015年3月28日,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商品交换C公司一专利权(假定该专利权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甲公司该批商品于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成本为150万元;C公司该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220万元,C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14万元。同日,甲公司已将该批商品发往C公司,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C公司支付的补价14万元。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4)2015年4月8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退回的一批商品,当日向D公司退回全部价款,并向承担运输的某物流公司支付运杂费2万元。该批商品是甲公司2015年3月10日发出销售的,成本为60万元,当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甲公司已收到全部价款。甲公司2015年3月销售该批商品时已确认收入,销货退回时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甲公司欠E公司购货款400万元。经双方协商,E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2015年5月28日,E公司采用自提方式取走该批商品,该产品的市场售价为30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
(6)2015年8月6日,甲公司收到税务机关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680万元,其中480万元属于上一年度已缴纳增值税的退税款,200万元属于2015年第一季度已缴纳增值税的退税款。
(7)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实施A产品的促销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客户每购买10万元以上(含10万)价款的A产品,可同时获取1万个(相当于价值1万元价款的商品)奖励积分,10万元以下的不能获取奖励积分,奖励积分的计算基础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货款;该奖励积分可以在下一个月用于抵扣新购货的价款,但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税额;促销活动只在11月、12月两个月内进行,但客户11月、12月份获取的奖励积分可以继续在次年的1月份抵扣。甲公司2015年11月全部销售货款为(不含增值税,下同)1200万元,其中不能获取积分的单笔10万元以下销售货款210万元;2015年12月全部销售货款1500万元,其中不能获取积分的单笔10万元以下销售货款100万元,客户用上月积分抵扣价款的销售货款80万元。上述销售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客户2015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将在次年1月份全部抵扣,销售货款已收存银行,A产品11月、12月的销售成本率分别为78%、76%。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5年度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以及与甲公司发生交易的以下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以下事项中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2015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税额20.4万元。假定商品已发出且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2)1月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丙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成本0.072万元,单位售价0.1万元。根据合同规定:丙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丙公司应在甲公司向其交付产品时,首期支付20%的款项,其余款项分2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丙公司如约支付首期货款和以后各期货款。
(3)1月5日,甲公司向丁公司赊销商品200件。单位售价为0.3万元,单位成本为0.2万元。当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赊销期为1个月,6个月内丁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丁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率为20%。6月5日丁公司退货30件,7月5日退货期满日丁公司退回商品20件。
(4)9月1日,甲公司向戊公司销售产品100件,单位售价为0.4万元,单位成本为0.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甲公司在销售时已获悉戊公司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近期内很难收回货款,但考虑到戊公司的财务困难只是暂时性的,将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为了扩大销售,避免存货积压,甲公司仍将产品发运给了戊公司。戊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运作,资金周转困难逐渐得以缓解,于12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一张面值46.8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假设不考虑甲公司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以及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要求:(1)判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编制甲公司1月份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有关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1月份与向丙公司销售商品有关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15年度向丁公司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15年度向戊公司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乙公司2013年10月1日从甲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购买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为了使乙公司尽快支付货款,与乙公司合同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乙公司10月15日付款,则乙公司购买材料时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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