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货物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1)取得货运收入,并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收取价外收入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与乙货运企业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不含税货运收入75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秘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乙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联运运费,并取得乙货运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3)支付本月座机话费,取得电信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话费1万元。(4)当月购进5辆运输用的卡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55万元;购进一辆办公自用的小轿车,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5)将部分自有车辆对外出租,取得租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租金6万元:(6)当月一辆运营货车需要修理,取得汽车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维修费1.8万元。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00万元 ,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当年购入原材料増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万元,増值税进项税额为510万元,当年领用原材料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发生的成本为2800万元(不含存货跌价准备) ;当年末原材料的成本大于其可变现净值 ,两者差额为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原材料账面价值是(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2010年6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或事项: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
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某食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假定运费不考虑增值税。2013年12月1日有关账户的期初余额如下:
甲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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