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
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0万元,乙公司到期无力支付款项,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2009年初购入的生产用机器设备)用于抵偿债务,乙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2000万元,已累计计提折旧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200万元坏账准备。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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