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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书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稿酬。其中的印数稿酬可以计入(  )。[2014年真题]

多选题
2022-03-23 04:58
A、直接成本
B、间接成本
C、期间费用
D、变动成本
E、固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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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 D

试题解析

A项,直接成本包括稿酬及校订费、租型费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费用、制版费用、印装(制作)费用、出版损失和其他直接费用七个项目。
B项,间接成本包括编辑部门的各项人工成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资料费、编辑办公用品费和不能进入单一出版物品种成本的审稿费、编选费、绘图费、装帧设计费、编辑加工费等。
C项,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种产品或者服务、全部由当期损益负担的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D项,变动成本的特性,是它的总额随该种出版物生产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而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呈正比例变化。
E项,固定成本的特性,是它的总额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不受该种出版物生产量变动的影响。题中,印数稿酬可以计入直接成本和变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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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书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稿酬。其中的印数稿酬可以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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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教授1月出版一部专著,取得稿酬20000元。计算该教授稿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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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凡要求作选择回答的问题,应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写在答题卡上的相应括号内。把错项选入,该问题不得分;正确项少选,按所选的正确项数量得分。凡要求作陈述回答的问题,请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的相应区域。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每个问题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保留2位。)(本题20分)2013年10月,《老年保健手册》的作者杨清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杨清授予甲出版社在国内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老年保健手册》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期限10年。甲出版社向杨清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4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2%,计付方式均按国家规定。甲出版社在《老年保健手册》出版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稿酬;如该书重印,也按此时间支付稿酬。甲出版社于2014年4月出版了《老年保健手册》。该书为32开本,每个页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其中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87行;出版前言2面,末尾空白16行;目录2面,末尾空白18行。版本记录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308千字,2014年4月第1版,2014年4月第1次印刷,印数5200册,定价26元。2014年6月,甲出版社向杨清邮汇了稿酬,并附言说明税前稿酬总额为13619.20元,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525元后,实付12094.20元。杨清没有异议。《老年保健手册》很受读者欢迎。甲出版社在2015年5月第二次印刷该书3000册,还将其制成电子书于2015年6月底开始在互联网上供用户有偿下载。2015年10月,甲出版社把第二次印刷的印数稿酬邮汇杨清。但是,杨清拒绝收取,并于2015年12月将甲出版社告上法庭。杨清诉称:出版合同约定”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但甲出版社重印《老年保健手册》时没有支付基本稿酬,并且拖延支付印数稿酬的时间,构成违约;第一次应付稿酬13798.40元,而甲出版社少付了,当时因涉及金额不多,故未表示异议,但现在要求甲出版社补足;甲出版社未经作者授权而在网上发行电子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图书重印时只需支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的做法无错。第二,按照国家规定,图书重印时支付稿酬的时间为重印后的6个月内,甲出版社的付酬时间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构成违约。第三,第一次的稿酬,实际上甲出版社已经多付了,因这是出版社经办人员疏忽所致,就不要求杨清返还了。第四,杨清已经把《老年保健手册》的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那么,出版社就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发行该书的网络电子版,这不构成侵权。问题一: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一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二: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二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第一次应该向杨清支付的税前稿酬究竟是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问题四: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四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李军是一位军事家,他带兵打仗的经历极富传奇色彩。甲出版社认为,若出版以李军的战斗经历为主题的传记,能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于是向李军约稿。李军所在的部队认为此事对部队建设很有意义,予以大力支持。考虑到李军年事已高且没有子女,还指派文化干事商文强协助完成传记的写作。李军同意部队机关的安排,但没有就著作权方面的事宜与高文强作任何约定。 李军以口述的方式介绍自己的经历,并提供大量翔实的素材。高文强将李军的口述先录音,然后整理撰写成书稿,交由李军修改后最终定稿。李军对高文强的工作很满意,特别给高文强所在部队写信表示感谢。部队机关为此向高文强颁发了奖金。 书稿完成后,甲出版社与李军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出版社按照60元/千字的标准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支付印数稿酬。基本稿酬与印数稿酬均在图书出版后1个月内付清。甲出版社按实有正文的字数与版权页记载的印数支付稿酬。 李军交稿后不久就去世了。又过了几个月,这部名为《烈火战神》的传记作品出版。该书封面、扉页等处的作者姓名都只署"李军"。正文部分共有300面,每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各个部分中的空白行共计60行。版本记录记载的印数为5500册,字数为265千字,定价为28元。 图书出版后,甲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李军的妻子周蓝支付了稿酬。 图书出版2个月后,高文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为完成该作品付出了很多劳动,甲出版社却没有在图书上为他署名。周蓝对该作品的创作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却独占了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因此,高文强指控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周蓝侵犯了他的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和周蓝在法庭上对高文强所说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都认为自己没有侵犯高文强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李军是涉案作品唯一的原始著作权人,并作出了判决。 甲出版社应向周蓝支付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 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
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凡要求作选择回答的问题,应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写在答题卡上的相应括号内。把错项选入,该问题不得分;正确项少选,按所选的正确项数量得分。凡要求作陈述回答的问题,请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的相应区域。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每个问题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保留2位。)(本题20分)技术员张林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马铃薯栽培技术》。他完成书稿后,又请李杰配插图,李杰表示同意。张林便把书稿电子文件交给李杰,并一一说明需配插图的地方。李杰按照相应文字内容绘制了插图20幅。张林给每幅图片的电子文件统一编号,然后在文字稿的相应位置一一标明需插入图片的编号。2014年6月,张林跟甲出版社商谈出版事宜,并说明插图都由李杰绘制。甲出版社审稿后,同意出版。双方在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约定: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文字部分的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执行;插图则按每幅图100元计,一次性支付;两种稿酬都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付清。2014年11月,《马铃薯栽培技术》出版,它采用32开本,勒口平装;共印4500册,定价15元。该书面封和版本记录页的作者署名都是“张林 著”;书心包括主书名页2面、出版说明2面、目录3面和正文151面;版式为每行排30字,每面排30行;原稿中大小不一的插图都改成统一尺寸通栏排;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28行,插图共占260行。张林收到样书后,送给李杰5册。张林要求甲出版社按照国家版权局新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基本稿酬标准提高到150元/千字,但甲出版社没有同意。张林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出版社执行国家规定、提高稿酬标准。李杰得知后,也向法院状告甲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问题一:《马铃薯栽培技术》属于什么作品?请作选择回答。A.  汇编作品    B.  委托作品   C.  合作作品    D.  职务作品问题二:张林关于提高基本稿酬支付标准的要求是否合适?为什么?问题三:关于甲出版社与李杰之间的纠纷,什么说法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A.  甲出版社未经李杰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了李杰的权利B.  甲出版社只要在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求张林提交李杰委托其全权代理的授权书,就不会侵犯李杰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C.  甲出版社擅自改变插图的尺寸大小,侵犯了李杰的修改权D.  甲出版社侵犯了李杰的署名权E.  甲出版社只要按照较高的标准向李杰支付图片稿酬,就不侵犯李杰的权利,因为涉案图书是由张林策划、创作的,李杰只起协助作用,并不享有该书著作权问题四:甲出版社应向张林支付税前稿酬(即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付稿酬)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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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校教师A编著了书稿《漫画汽修工》,并请漫画家B负责绘制其中所有漫画插图。2012年2月该书稿交由甲出版社出版。A、B与甲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文字部分稿酬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插图稿酬采用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基本稿酬标准为40元/千字,按扣除插图所占篇幅后纯文字部分的版面字数计付;印数稿酬标准为2%,具体计算方式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插图的稿酬标准为60元/幅。
2012年4月甲出版社出版该书。该书为32开,平装,共印刷4000册,定价20元。书中共有插图70幅,应付稿酬的版面字数为9万字。
2012年9月,该书第二次印刷,印数为4200册,定价不变。
至2013年12月,除50册用于样书外,该书还库存750册,其余都实现了销售,销售折扣率均为六五折。

由甲主编、甲和乙合作编写的一本书交出版社出版。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以版税方式支付甲的主编稿酬,版税率为3%,按实际销售数结算;出版社另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甲和乙的撰稿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100元/千字,印数稿酬标准和具体计算方式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计算,所有稿酬均在年底结付。
2011年3月,该书出版。定价40元,首印8000册。全书应付稿酬的字数为153800字,甲和乙各撰稿50%。
出版社将该书按六折批发给省新华书店批销中心5500册。到2011年12月,批销中心实现销售5000册,剩余部分未退货,转入下一年继续销售。
2012年1月,甲提出自费订购2000册,并要求按定价的七折购买,出版社同意,并很快把书交给甲。考虑到该书尚有市场潜力,出版社决定重印5500册。该书印出后,又按六折批发给批销中心4500册。截至2012年年底,批销中心退货500册,其余实现销售。

某教授2010年8月因其编著的小说出版,获得稿酬8500元,2010年9月又在另外一个出版社出版著作取得稿酬4000元,该教授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甲、乙两位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书稿,共40万字,其中甲写作35万字,乙写作5万字。出版社经过选题论证和审稿,同意接受出版,并计划首次印5000册,定价35元。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提出了下列两种付酬方式供作者选择:
A.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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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版税:版税率为6%,按印数结算支付。

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
2010年10月,某大学副教授李东与A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出版法规简明教程》在中国内地地区图书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A出版社,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中包括A出版社按60元/千字的标准向李东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和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A出版社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电子书,必须按版税计算,版税率为40%,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签约后,李东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出版法规简明教程》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A出版社。2011年6月,《出版法规简明教程》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28行,每行26字;正文部分共222面,其中有8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60行;出版前言1面,目录3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9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总字数为184.7千字,首印数为7500册。到2011年年底,A出版社按15元的定价共下载《出版法规简明教程》的电子书1500份。

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
合同签订后10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誊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
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88千字),印数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4612元,少了738元。
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的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

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合同签订后十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眷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了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00千字),印数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4612元,少了738元。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
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下列关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王某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5000元。对于这笔稿酬,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以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形式支付的稿酬,应该()。
某人2008年出版了小说一部,取得稿酬6000元,同年该小说在一家晚报上连载,取得稿酬3500元,其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元。
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000元,当年因加印又取得追加稿酬2000元。上述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某人1999年出版了小说一部,取得稿酬6000元,同年该小说在一家晚报上连载,取得稿酬3500元,其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形式支付的稿费,属于()。
以基本稿酣啪印数稿酬形式支付的稿酬,应该()。
某高校老师出版一本专业教材,取得稿酬20000元,该老师的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元。
某教授2019年8月因其编著的小说出版,获得稿酬8500元,2019年9月又在另外一个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4000元,该教授的稿酬所得共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元。
中国公民张女士2019年5月出版儿童文学作品一部,出版社支付稿酬40000元,出版社支付张女士稿酬时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  )元。
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形式支付的稿酬,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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