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凡要求作选择回答的问题,应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填写在答题卡上的相应括号内。把错项选入,该问题不得分;正确项少选,按所选的正确项数量得分。凡要求作陈述回答的问题,请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的相应区域。需计算后回答的问题须列出算式;每个问题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均保留实际位数,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保留2位。)(本题20分)技术员张林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马铃薯栽培技术》。他完成书稿后,又请李杰配插图,李杰表示同意。张林便把书稿电子文件交给李杰,并一一说明需配插图的地方。李杰按照相应文字内容绘制了插图20幅。张林给每幅图片的电子文件统一编号,然后在文字稿的相应位置一一标明需插入图片的编号。2014年6月,张林跟甲出版社商谈出版事宜,并说明插图都由李杰绘制。甲出版社审稿后,同意出版。双方在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约定: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文字部分的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执行;插图则按每幅图100元计,一次性支付;两种稿酬都在图书出版后的3个月内付清。2014年11月,《马铃薯栽培技术》出版,它采用32开本,勒口平装;共印4500册,定价15元。该书面封和版本记录页的作者署名都是“张林 著”;书心包括主书名页2面、出版说明2面、目录3面和正文151面;版式为每行排30字,每面排30行;原稿中大小不一的插图都改成统一尺寸通栏排;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28行,插图共占260行。张林收到样书后,送给李杰5册。张林要求甲出版社按照国家版权局新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基本稿酬标准提高到150元/千字,但甲出版社没有同意。张林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出版社执行国家规定、提高稿酬标准。李杰得知后,也向法院状告甲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问题一:《马铃薯栽培技术》属于什么作品?请作选择回答。A. 汇编作品 B. 委托作品 C. 合作作品 D. 职务作品问题二:张林关于提高基本稿酬支付标准的要求是否合适?为什么?问题三:关于甲出版社与李杰之间的纠纷,什么说法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A. 甲出版社未经李杰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了李杰的权利B. 甲出版社只要在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求张林提交李杰委托其全权代理的授权书,就不会侵犯李杰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C. 甲出版社擅自改变插图的尺寸大小,侵犯了李杰的修改权D. 甲出版社侵犯了李杰的署名权E. 甲出版社只要按照较高的标准向李杰支付图片稿酬,就不侵犯李杰的权利,因为涉案图书是由张林策划、创作的,李杰只起协助作用,并不享有该书著作权问题四:甲出版社应向张林支付税前稿酬(即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付稿酬)多少元?
问题一:C
题中要求考生判断涉案作品属于什么类型,并列出了四种作品类型——汇编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让考生选择回答。
根据题意,李杰是受张林的邀请而创作涉案作品插图的,张林的“邀请”和李杰的“同意”表明了双方的合作意图;张林完成了涉案作品的文字内容,李杰为涉案作品绘制了20 幅插图,两人均参与了创作并对作品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在《马铃薯栽培技术》的创作过程中,张林和李杰既有合作意图又有合作事实,该作品是两人合作创作完成的,所以它属于合作作品。
问题二:
题目中说张林要求甲出版社按照国家版权局新颁布的文件将基本稿酬标准提高到150 元/ 千字,请考生判断这个要求是否合适。
2014 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可见,稿酬支付标准应当主要依照合同约定, 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标准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采用,或者订约时作为参照。依照这一“约定优先”的原则,虽然新出台的《办法》对稿酬支付标准进行了修改,出版社还是可以依照原先合同确立的标准给作者付酬。所以,题目中张林关于提高基本稿酬支付标准的要求是不合适的。
问题三:
(本题还要求考生结合案情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侵犯的权利种类。考虑到这类分析判断的难度较高,所以题中列出了以下五种说法,考生只要选择回答,相对地比较容易。)
答:A
虽然选择回答的难度比较低,但考生答题的正确率还是不高,所以有必要对各种说法逐一进行解析。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 出版社出版合作作品需要得到全体合作作者的授权。在商谈涉案作品出版事宜时,张林已经明确“说明插图都是李杰绘制”,这就表明该作品是合作作品。甲出版社在明知作品还有其他合作者的情况下,还是只跟文字部分作者订立出版合同,没有征得插图作者李杰的许可授权,这就侵犯了李杰作为合作作者应当享有的著作权。所以,A 项说法是正确的。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在本案中, 张林可以代李杰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但前提是张林必须持有李杰的委托授权文件,如张林和李杰约定由张林全权代表两人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协议,或者是李杰委托张林全权代理作品相关权利的授权书等。甲出版社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如果验证收存了这类委托授权文件,就可视为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也得到了李杰的许可授权。因此,B项说法也是正确的。
修改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他人未经授权, 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但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修改”主要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甲出版社在排版时改变插图的尺寸大小,并没有对图片的内容作任何改动,也就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所以,C 项说法是错误的。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其中也包括了署名权。涉案图书“面封和版本记录页的作者署名都是‘张林 著’”,会使读者误认为书中的文字内容和插图都由张林创作。这就没有表明李杰的合作作者身份, 甲出版社侵犯了李杰的署名权。因此,D 项说法也是正确的。
认定哪些工作对作品的完成只起“协助作用”,可以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涉案作品是一部合作作品,李杰绘制的插图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对作品的形成有显著的实质性意义。因此, 李杰并非“只起协助作用”,而是做出了直接、实质贡献的合作作者,是著作权人之一。同时,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是有无权利人的许可授权,与报酬高低并没有关系。所以,E 项说法是错误的。
问题四:
计算过程:
应付基本稿酬=50x128=6400(元)
应付印数稿酬=6400x1%x(5000÷1000)=320(元)
应付税前稿酬总额=6400+320=6720(元)
(稿酬的计算是初级基础知识科目的考查重点之一。辅导教材《出版专业基础• 初级》对常见的三种付酬方式有详细的介绍。这里仅就本题涉及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这种付酬方式,针对考生的主要失分点作分析说明。)
在计算基本稿酬时,需要注意付酬字数的正确算法,特别是要明确计酬文字的范围和牢记对计算结果“按千计”凑整的原则。付酬字数并非版本记录页标的“字数”,应该按图书实有正文计算,不包括书名页文字、出版前言、目录、凡例等辅文。
具体计算方法是把正文版面上的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1]。“实有行数”意味着应扣去空白行,在本题中,插图占行也要去掉。可见,题目所给材料中有关“出版前言”“目录”和“排版字数”的数据都是干扰因素,真正有用的数据是“正文151 面; 版式为每行排30 字,每面排30行”,“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28 行,插图共占260 行”。据此,正文字数应为30×(30×151 -28 - 260)=127 260 字。但这个数值并不是最终的计酬字数,基本稿酬的计算以千字为单位, 实有正文字数的不足千字部分要按千字计算。根据这一规定,涉案图书的计酬字数应为128 千字。
说到字数计算,笔者顺带提请大家注意一次性付酬方式在计算字数方面的特殊性。针对图书的一次性付酬,字数计算方式与基本稿酬相同;但针对报纸和期刊所发表文章的一次性付酬,按版面情况计算得到的字数,应按“0.5 千字”而不是“千字”取整。
计算印数稿酬时也有一个“按千计”凑整的原则——印数中不足1 000 册的部分应该按1 000册计算。同时,计数单位为“千册”。因此,本题中的“共印4 500 册”,应计为5 千册。但是很多考生容易忽略这个原则。
题库维护老师:zhenglijing
问题一:C
题中要求考生判断涉案作品属于什么类型,并列出了四种作品类型——汇编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让考生选择回答。
根据题意,李杰是受张林的邀请而创作涉案作品插图的,张林的“邀请”和李杰的“同意”表明了双方的合作意图;张林完成了涉案作品的文字内容,李杰为涉案作品绘制了20 幅插图,两人均参与了创作并对作品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在《马铃薯栽培技术》的创作过程中,张林和李杰既有合作意图又有合作事实,该作品是两人合作创作完成的,所以它属于合作作品。
问题二:
题目中说张林要求甲出版社按照国家版权局新颁布的文件将基本稿酬标准提高到150 元/ 千字,请考生判断这个要求是否合适。
2014 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可见,稿酬支付标准应当主要依照合同约定, 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标准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采用,或者订约时作为参照。依照这一“约定优先”的原则,虽然新出台的《办法》对稿酬支付标准进行了修改,出版社还是可以依照原先合同确立的标准给作者付酬。所以,题目中张林关于提高基本稿酬支付标准的要求是不合适的。
问题三:
(本题还要求考生结合案情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侵犯的权利种类。考虑到这类分析判断的难度较高,所以题中列出了以下五种说法,考生只要选择回答,相对地比较容易。)
答:A
虽然选择回答的难度比较低,但考生答题的正确率还是不高,所以有必要对各种说法逐一进行解析。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 出版社出版合作作品需要得到全体合作作者的授权。在商谈涉案作品出版事宜时,张林已经明确“说明插图都是李杰绘制”,这就表明该作品是合作作品。甲出版社在明知作品还有其他合作者的情况下,还是只跟文字部分作者订立出版合同,没有征得插图作者李杰的许可授权,这就侵犯了李杰作为合作作者应当享有的著作权。所以,A 项说法是正确的。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在本案中, 张林可以代李杰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但前提是张林必须持有李杰的委托授权文件,如张林和李杰约定由张林全权代表两人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协议,或者是李杰委托张林全权代理作品相关权利的授权书等。甲出版社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如果验证收存了这类委托授权文件,就可视为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也得到了李杰的许可授权。因此,B项说法也是正确的。
修改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他人未经授权, 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但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修改”主要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甲出版社在排版时改变插图的尺寸大小,并没有对图片的内容作任何改动,也就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所以,C 项说法是错误的。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其中也包括了署名权。涉案图书“面封和版本记录页的作者署名都是‘张林 著’”,会使读者误认为书中的文字内容和插图都由张林创作。这就没有表明李杰的合作作者身份, 甲出版社侵犯了李杰的署名权。因此,D 项说法也是正确的。
认定哪些工作对作品的完成只起“协助作用”,可以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涉案作品是一部合作作品,李杰绘制的插图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对作品的形成有显著的实质性意义。因此, 李杰并非“只起协助作用”,而是做出了直接、实质贡献的合作作者,是著作权人之一。同时,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是有无权利人的许可授权,与报酬高低并没有关系。所以,E 项说法是错误的。
问题四:
计算过程:
应付基本稿酬=50x128=6400(元)
应付印数稿酬=6400x1%x(5000÷1000)=320(元)
应付税前稿酬总额=6400+320=6720(元)
(稿酬的计算是初级基础知识科目的考查重点之一。辅导教材《出版专业基础• 初级》对常见的三种付酬方式有详细的介绍。这里仅就本题涉及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这种付酬方式,针对考生的主要失分点作分析说明。)
在计算基本稿酬时,需要注意付酬字数的正确算法,特别是要明确计酬文字的范围和牢记对计算结果“按千计”凑整的原则。付酬字数并非版本记录页标的“字数”,应该按图书实有正文计算,不包括书名页文字、出版前言、目录、凡例等辅文。
具体计算方法是把正文版面上的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1]。“实有行数”意味着应扣去空白行,在本题中,插图占行也要去掉。可见,题目所给材料中有关“出版前言”“目录”和“排版字数”的数据都是干扰因素,真正有用的数据是“正文151 面; 版式为每行排30 字,每面排30行”,“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28 行,插图共占260 行”。据此,正文字数应为30×(30×151 -28 - 260)=127 260 字。但这个数值并不是最终的计酬字数,基本稿酬的计算以千字为单位, 实有正文字数的不足千字部分要按千字计算。根据这一规定,涉案图书的计酬字数应为128 千字。
说到字数计算,笔者顺带提请大家注意一次性付酬方式在计算字数方面的特殊性。针对图书的一次性付酬,字数计算方式与基本稿酬相同;但针对报纸和期刊所发表文章的一次性付酬,按版面情况计算得到的字数,应按“0.5 千字”而不是“千字”取整。
计算印数稿酬时也有一个“按千计”凑整的原则——印数中不足1 000 册的部分应该按1 000册计算。同时,计数单位为“千册”。因此,本题中的“共印4 500 册”,应计为5 千册。但是很多考生容易忽略这个原则。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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