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王某集十几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可以大大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方法。区教育局便要求该中学将王某的教学方法整理成材料以便在各校推广。学校指派青年教师李某帮助王某整理材料。李某到王某教的班上跟班听课,并向王某教。并向某请教,然后根据自己的构思拟写了10万字的《王某教学方法介绍》材料,学校对李某写成的材料很满意国。该材料由区教育局油印散发到各中学。材料上只写了该中学校名,并署整理者姓名。数日后,某出版社编辑见了这本油印的材料,认为公开出版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便根据该材料是介绍王某教学方法这一点,找到王某联系出版事宜。王某也认为有必要公开自己的教学主法,便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对油印的材料稍作文字加工,便以《速成英语学习法》为书名出版发行。作者署名王某,前言中对李致谢,感谢他对这本书的整理工作。李某发现该书出版后,即向出版社提出,该书作者是自己而非王某,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该书并予以更正,但出版社未予理睬。李某又找到王某交涉,王某承认出版的图书是根据李某整理的材料修改而来,但认为不论是油印材料还是出版的图书的内容都是介绍自己的教学方法的,所以自己有权决定修改、出版该书。李某提出,原油印材料是自己构思编写的,尽管所写的内容是介绍王某的教学方法,但材料的文字表述、章节体例均为自己独立创作,自己才是决定材料能否修改、出版的权利人。此时校方也提出王某、李某均是本校教师,两人均不能对原油印材料和出版的图书主张权利,只有学校才有权利决定修改、出版问题。谁享有《王某教学方法介绍》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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