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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单选题
2022-03-25 17:31
A、原告是相对人,被告是国家行政人员
B、原告是相对人,被告是行政机关
C、原告是行政机关,被告是相对人
D、相对人不能当原告,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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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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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不包括(  )。
《行政诉讼法》规定,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不包括(  )。
在行政诉讼中,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只能向距离被告所在地更近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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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
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有人认为,中山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被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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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被告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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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被告遂聘请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则认为赵律师接受委托是在原告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后,并未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被告的意见是()的。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根据公共行政管理知识,下列不属于政府公共责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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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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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损失,这在诉讼上叫做()。
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5万元的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做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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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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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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