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职工上班路上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要申请工伤,需向交警部门报案,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证明自己在事故中不占主要责任。因此,因个人原因摔倒导致的伤害,不符合此类工伤所需的全部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有疑问,请拨打济南社会保障局服务热线12333。
职工王某,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车人刘某相撞,造成骨折。责任完全在刘某,刘对此无异议。事后王某以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为由,要求按工伤处理。
请问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按工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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