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前,应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进达原市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问、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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