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199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应()。
2011年8月9日上午,钱某到A县公安机关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一个皮包,包内装有现金500元”。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在A县其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2岁)抓获,并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审查,张某供述了抢钱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2009年10月份,其与赵某、孙某预谋盗窃,该三人了解到B县王某家经常周末没人,便于某个周末晚上破窗而入准备窃取财物,不料当晚王妻在家睡觉并被惊醒,其便让赵某、孙某继续翻找财物,自己逼问王妻存折密码,因见王妻色美,忽生歹念,其强行奸污了王妻。8月11日,公安机关民警到B县赵某姐姐家找到赵某,并以涉嫌盗窃罪拘传赵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日,公安民警在A县一洗浴中心内找到孙某,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8月12日,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张、赵二人刑事拘留,并决定耿、刘两名民警主办此案。其后,耿、刘两名民警因办理其他案件外出调查取证,于8月15日才对赵某、孙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并查明赵某刚满15周岁,孙某刚满17周岁。8月17日,A县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和孙某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赵某由其姐姐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回家,孙某则由其父亲作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回家。
张某经营一私营服装厂。1998年3月20日,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日,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6月10日提起公诉。10月6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张某证据不足,宣告张某无罪。南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同年12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服装厂因张某被羁押,于1998年3月停产。1998年9月23日,南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的营业执照。
张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请回答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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