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年7月1日,乙公司为兴建厂房从银行借入专门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借款利息按季支付。乙公司于2×11年10月1日正式开工兴建厂房,预计工期1年3个月,工程采用出包方式。
乙公司于开工日、2×11年12月31日、2×12年5月1日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12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因可预见的气候原因,工程于2×12年1月15日至3月15日暂停施工。厂房于2×12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乙公司于当日支付剩余款项800万元。
乙公司自借入款项起,将闲置的借款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债券,月收益率为0.4%。乙公司按期支付前述专门借款利息,并于2×13年7月1日偿还该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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