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人2000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1年2月15日回国,2001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1年11月15日至2001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1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2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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