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万元,约定1999年12月30 日归还。但甲届期未归还借款,乙也没有向甲主张权利。 2001年4月18 日,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至2001年5月19日,乙的继承人确定。此时,乙的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问至何时届满?( )
甲于2014年5月向乙借款2万元,同年7月又向丙借款4万元。现两笔借款均到期,但甲只有2万元财产,该2万元应该( )。
2×11年7月1日,乙公司为兴建厂房从银行借入专门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借款利息按季支付。乙公司于2×11年10月1日正式开工兴建厂房,预计工期1年3个月,工程采用出包方式。
乙公司于开工日、2×11年12月31日、2×12年5月1日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12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因可预见的气候原因,工程于2×12年1月15日至3月15日暂停施工。厂房于2×12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乙公司于当日支付剩余款项800万元。
乙公司自借入款项起,将闲置的借款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债券,月收益率为0.4%。乙公司按期支付前述专门借款利息,并于2×13年7月1日偿还该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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