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出资200万元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以服装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拟以劳务出资,10年期劳务作价30万元,戊以自己的信用及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共作价70万元出资。 问: 案例中甲、乙、丙、丁、戊各自的出资合法与否?为什么?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权、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本案例中甲、乙以货币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丙以实物出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丁以劳务出资,戊以自己的信用及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权、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本案例中甲、乙以货币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丙以实物出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丁以劳务出资,戊以自己的信用及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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