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向丙公司投资价值40万元的设备,但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后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久就组建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一直未正式开展清算工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向丙公司补缴出资额4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乙公司对与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及欠缴40万元出资额的事实并无异议,但针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提出的反驳理由如下: (1)股东未缴纳出资,仅负有向公司补缴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 (2)丙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不必再行缴纳; (3)丙公司及其他股东最近3年未提出任何补缴出资的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仍负有补缴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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