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器有限公司与九州电脑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九州电脑有限公司购买价值700 000元货物(含税)。由于东方电器有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7年2月1日到期的货款。2007年4月1日,经双方协商,九州电脑有限公司同意东方电器有限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400 000元,实际成本为240 000元。东方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九州电脑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日收到东方电器有限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九州电脑有限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100000元的坏账准备。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