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与张某共同实施盗窃罪。在盗窃罪的追诉期间届满之前,张某单独实施了抢劫罪。对甲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应从张某犯抢劫罪之日起计算
B、乙于2007年故意轻伤王某,于2014年盗窃5万元,同年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未立案,乙因为盗窃犯罪被抓,但已经不能追究乙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C、丙犯绑架罪且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即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D、丁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赌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丁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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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A项,张某在盗窃罪追诉时效届满前,又犯抢劫罪的,引起时效中断,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共同犯罪人的追诉时效互不影响,张某的时效中断事实不能及于其盗窃罪的同案犯甲。
B项,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追诉时效为5年,乙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于2012年超过,虽于2014年又犯新罪,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已过,不能再重新起算。
C项,根据《刑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的“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限于那些罪行特别严重,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
D项,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于挪用公款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行为即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