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担。
某综合办公大楼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为3856万元人民币,工期为2年。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某施工单位进行该项目的 施工。 在正式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前,发包人 (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草拟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供双方再斟酌。其 中包括如下条款: (1)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依次为: ①合同协议书;②招标文件;③投标函及其附 录;④中标通知书;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计算标准和要求。 (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 认后执行。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 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承包人参考使用。 (5)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 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予以顺延。 (7)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3天内按承包人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共同承担。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供应,其他建筑材料由承包方采购。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材,钢材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未能提交该批材料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材质化验单,且这批材料外观质量不好。
业主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指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并向承包方推荐厂家,承包方与厂家签订了订货合同。厂家将石料按合同采购量送达现场,进场时经检查该批材料颜色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材料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厂家退货,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在应付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供应,其他建筑材料由承包方采购。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材,钢材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未能提交该批材料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材质化验单,且这批材料外观质量不好。
业主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指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并向承包方推荐厂家,承包方与厂家签订了订货合同。厂家将石料按合同采购量送达现场,进场时经检查该批材料颜色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材料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厂家退货,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在应付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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