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称为科举。从隋朝大业三年(607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科举制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对我国影响深远。
(1)初创于隋朝
开皇七年,隋文帝要求每年各州荐举贡士3人入京考试,成绩优异者称秀才。十八年始行分科考试,当时仅设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由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总管、刺史荐举考生。隋炀帝即位后,扩大为包括文才、武艺、品德、治能等方面十科,由文武五品官以上荐举,规定有一艺可取即应采录,且随才升擢。同时设进士科,用诗赋、试策进行考试,这为科举制确立的重要标志。
(2)完善于唐朝
①常科
岁考一次,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目。其中明经、进士成为常科主要应试科目。
②制科
由皇帝主持,按形势需要临时下令举行。科举考生来源有:由各级学馆荐举者称生徒;经州县荐举者称乡贡,其中乡贡名额由中央分配,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均可怀牒自列于州县参加考试,逐级选拔到京师,会同生徒参加尚书省考试。并且唐代已有较正规的考试程序与考试规则。常科录取等第一经尚书省礼部试合格后,明经科为四等,进士科分甲乙科,但仅获出身,须再经吏部试后方可入仕。武则天长安二年,始设武科考试,由兵部主考。
(3)强化于宋元
宋朝科举沿唐之旧,更为完备。其科目以进士为重,增加殿试,由皇帝亲策。考试内容从神宗起改以经义为主。考试规则在唐“糊名”(密封考卷上姓名)基础上,进一步实行“誊录”,即另派抄书手将试卷用正楷誉录,使考官无法辨认考生笔迹,以保证公正阅卷。考试时“锁院”,严禁出入,以防内外串通舞弊。宋改为三年一考,扩大录取名额,允许礼部试落第举子复试,合格者仍可登第授职。宋代武科先考骑射,而后笔试,以策略成绩决定去留,以弓马武艺定名次高下。
(4)衰亡于明清
明清时代,科举考试分为四级,即院试(县、府试)、乡试(省试)、会试(京试)和殿试(廷试)。院试在县、府举行,童生可以参加院试,考取的称为“生员”、“相公”或称“秀才”;乡试一般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一次,生员(秀才)才有资格参加,考中的称“举人”,举人的第一名称“解元”;会试在京城礼部举行,举人才有资格参加,考中了的称为“贡士”,其中第一名贡士称为“会元”;殿试是最高级的考试,由皇帝亲自主持,贡士才有资格参加,考中了的称为进士,而第一名称为“状元”,第二名称为“榜眼”,第三名称为“探花”,合称“三鼎甲”。但明清时期,以八股取士,大大禁锢了读书人的思想,不利于人才的选拔,加速了科举制的衰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