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的?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在保险合同的定义中,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特征。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保险合同作为会计核算的对象,定义了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进行了分类。保险合同有以下两种分类:
(1)按业务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实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最初达成的保险协议。
再保险即“保险的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按照原保险合同在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将原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原保险(寿险合同)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非寿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责任的原保险合同应当确定为寿险合同。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原保险合同,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合同。所谓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责任的期间。
一般,寿险合同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非寿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短期健康险、意外人身保险等。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寿险合同业务,也允许经营一些非寿险合同业务,如短期健康险、意外人身保险。而财产保险公司一般只经营非寿险合同业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也有专门的说明,即“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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