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刘某系某制药厂临时工,于1997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药厂五楼仓库往简易货梯上装货物时,货梯突然与吊钩脱离,致使申诉人刘某从五楼坠入地面摔伤,经治疗于1997年6月23日出院。申诉人申诉到仲裁委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坚持不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 请问刘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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