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厂、烟丝厂购进自用的烟叶,多余的烟叶可卖给其他卷烟厂、烟草公司。
某卷烟厂和C卷烟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卷烟厂主要生产卷烟和雪茄烟。2012年4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款28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保险费合计2万元,关税税率为40%,取得海关填发的专用税款缴款书。将货物从海关监管区运往本企业仓库,发生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2)向烟叶生产者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80万元,注明支付的价外补贴8万元,同时缴纳了17.6万元的烟叶税。卷烟厂将其直接运往A企业加工成烟丝,卷烟厂支付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当月收回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当期并未生产领用。A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A企业代收代缴了卷烟厂的消费税。
(3)从A生产企业购入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从B生产企业购入其他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4)本月生产领用部分烟丝用于连续生产甲类卷烟。当期对C批发企业销售甲类卷烟4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由于货款回收及时,给予C批发企业不含税销售额2%的销售折扣。卷烟厂另支付销货运费5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C批发企业将300标准箱的甲类卷烟销售给D卷烟批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万元。
(5)本月销售雪茄烟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另收取包装费4.6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6)卷烟厂当月月初库存烟丝成本为20万元,月末库存成本为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如下:甲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36%;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烟丝成本利润率为5%。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卷烟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C卷烟批发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卷烟厂4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卷烟厂4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照章缴纳消费税。( )
甲烟草公司提供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将已收回烟丝中的一部分用于生产卷烟,另一部分烟丝卖给丙公司。在这项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 )。
甲烟草公司提供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批烟丝。甲公司将已收回烟丝中的一部分用于生产卷烟,另一部分烟丝卖给丙公司。在这项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 )。
某镇的A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主要经营活动和缴纳税金的情况:
(1)进口一批烟丝被海关征收关税60000元、增值税80000元、消费税100000元;
(2)受位于市区的B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烟丝一批,B卷烟厂提供烟叶成本70000元,A卷烟厂向B卷烟厂收取代垫辅料费8000元(不含增值税)和加工费10000元(含增值税),A卷烟厂无同类烟丝市场价格;
(3)生产销售卷烟向税务机关正常缴纳消费税40000元,增值税30000元;
(4)因税务检查被查补出厂环节消费税10000元、增值税5000元,被处以罚款8000元,加收滞纳金600元。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 某烟丝生产企业接受东方卷烟厂的委托,加工一批烟丝,2014年6月5日东方卷烟厂将外购的烟叶交给烟丝厂用于生产烟丝,2014年9月20日,烟丝厂将完工的烟丝交给东方卷烟厂,东方卷烟厂支付了加工费用。2014年11月12日,税务机关在对烟丝厂的流转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中烟丝厂没有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要求烟丝厂补缴该项业务的消费税,并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4倍的罚款。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加工费的增值税,所以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非常不理解,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要求:假定你是承办该项业务的税务师,请判断:
(1)烟丝厂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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