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一般可以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范围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刑事诉讼中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二)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侵害或其它原因死亡,但向被告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没有就此消灭。
(三)被害人死亡时其妻正在怀孕的胎儿。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死亡,那么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之妻已受孕的胎儿也是间接的受害人,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也可以作为特殊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四)被害人生前扶养的人。被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并不一定都是被害人的继承人。例如被害人扶养的是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孤寡老人或被人遗弃的儿童。(五)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为其承担了医疗抢救、丧葬、差旅、营养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六)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对附带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