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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