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何种客户可供给临时用电,临时用电如何管理、如何收取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1)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用电。
(2)临时用电期限除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3)临时用电不得转供或转让给其他客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转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4)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5)临时用电的客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费。《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不具备安装条件,未装设用电计量装置的,应根据其用电容量、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用电类别计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1/2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1/2;超过约定期限1/2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终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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