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
⑴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管理:
①办学体制:初步建立了普通学校分级管理体制。初等小学有城乡设立,高等小学由县设立,中学由省设立。
②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学校的行政负责人一律称校长。中小学校长以下,设立教务主任、训务主任及庶务、会计、图书管理员、书记(管理文书挡案)
③教师的管理:民国初年小学教员有正教员和副教员之分。小学教师继续施行清末创建的教师检定制度。
④教学管理:逐渐接近国际近代中小学课程。
⑵高等学校的管理:《大学令》规定大学实行分科制,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农科、工科、医科、以文理为主)大学设校长1名,各科设学长1名。教师称教授、助教授、讲师。学校设立评议会和教授会等组织。1913年1月公布的《大学规程》有规定:大学科下设门(相当于现在的系),门下有类(相当于现在的专业)。
⑶师范学校的管理:这一时期的师范教育的承担者,主要是师范学校(省立)、高等师范学校(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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