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环境法完全阶段环境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地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20世纪60年代末70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至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渗透。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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