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的修改。
(1)进一步体现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将原来规定的省级人大与全国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一律改为“四比一”,
(2)对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了代表总名额后,一般不再变动。
(3)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4)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5)规定了代表当选与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及有关代表辞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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