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15条和第116明确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有法律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的情况。如1 991年《收养法》第31条,1 998 年11月4日修改的《收养法》第32条, 1980年《婚姻法》第36条。由此使得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制定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此,1 983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选举法)变通办法及其他单行条例的答复》中指出:“宪法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倒。因此,对《选举法》的变通规定,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在这两个法律中特别作了规定的。但《选举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不能仿照。” 根据以上材料,请从解释机关和解释原则两方面对本案中涉及的宪法解释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有权的宪法解释机关进行的宪法解释主要包括四种情形: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设机关解释、公民团体解释。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应用问题,也作出了解释。本案例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制定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作出的统一解释。在宪法解释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原则:解释宪法应以符合制宪目的为原则、以依法解释为原则、以宪法精神和基奉原则为指导原则、以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为原则。
有权的宪法解释机关进行的宪法解释主要包括四种情形: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设机关解释、公民团体解释。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应用问题,也作出了解释。本案例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制定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作出的统一解释。在宪法解释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原则:解释宪法应以符合制宪目的为原则、以依法解释为原则、以宪法精神和基奉原则为指导原则、以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为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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