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1)禁止排放造成严重污染的水污染物
A.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B.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C.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D.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2)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A.排放含热废水,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B.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C.含病原体的污水达标排放。
(3)污染物的合理排放和处置
A.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B.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C.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D.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E.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保护地下水
A.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B.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C.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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