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均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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