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了保监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形成。
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将其证券、保险、银行监管职责分别转交给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已不再负有金融监管职责,成为专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
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将其证券、保险、银行监管职责分别转交给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已不再负有金融监管职责,成为专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
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将其证券、保险、银行监管职责分别转交给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已不再负有金融监管职责,成为专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
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将其证券、保险、银行监管职责分别转交给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已不再负有金融监管职责,成为专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
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将其证券、保险、银行监管职责分别转交给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已不再负有金融监管职责,成为专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
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将其证券、保险、银行监管职责分别转交给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已不再负有金融监管职责,成为专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
2011年12月30日及2012年1月4日,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保险行业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先后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以及《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2号)。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强化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力度,强化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规范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提升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新规定的下发,将有利于引导保险业进一步发挥风险保障、长期储蓄竞争优势,推动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1年12月30日及2012年1月4日,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保险行业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先后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以及《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2号)。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强化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力度,强化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规范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提升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新规定的下发,将有利于引导保险业进一步发挥风险保障、长期储蓄竞争优势,推动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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