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应当如何评价抽样结果并形成审计结论?
(1)如果审计人员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则表明信赖过度风险和误差的可能性会增加。对此,审计人员应该重估抽样风险。如果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可接受,则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如果审计人员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了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则也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法达到其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的预期信赖程度,则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者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包括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如果样本的误差率超出了预期,审计人员应当修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或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支持初始评估结果。在实施细节测试时,如果样本的误差额超出了预期,除非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人员应当认为所测试的交易或账户余额存在重大错报。
(3)如果推断误差总额与异常误差之和低于但接近可容忍误差,审计人员就应当根据其他审计程序考虑样本结果的说服力,并考虑是否需要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
(4)在抽样结果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可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以形成审计结论。如果对样本结果的评价显示,对总体相关特征的评估需要修正,审计人员可以单独或综合采取一些措施,诸如提请管理层对已识别的误差和存在更多误差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予以调整,修改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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