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则把制定法和判例法都作出法律的正式渊源。
第二,在法律分类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国家则将普通法和衡平法作出法律的基本分类。
第三,在法典编纂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比较重视法典编纂,一些基本法律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则主要是单行法律、法规、很少采用法典的形式。
第四,在体系上,大陆法系国家分设有两个法律系统: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普通法院管辖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而且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专门受理违宪案件,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并无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之分,司法权由普通法院统一职掌,普通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
第五,在法官作用和职能上,英美法系的法官通常必须从执业多年律师中先进人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学法科毕业生只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考试和司法培训,不必通过律师阶段即可先进人物为法官。
第六,在诉讼程序上,大陆除对轻微案件审理实行独任法官外,一都采用法官合议制,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一般都采取独任法官审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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