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为做生意,向朋友赵某借钱10万,由朋友郭某提供价值7万元的房屋一间做抵押,为了省下登记费用,王星经赵某同意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王星又把自己的一台电脑质押给赵某,但因为赵某用不着电脑,所以仍旧放在王星处。一年后,王星生意亏损无力还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与质权。则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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