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合同形式及它们各自的特点。
1.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设计图纸准确,详细,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
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工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可调总价合同,指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或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相应调整,在工程全部完成后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项目工期一般较长,各项单价在施工实施期间不因价格的变化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后后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文件已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但合同整体工程量界定由于建设条件限制尚未最后确定的情况,采取签订合同采取估算工程量,估算时采用实际工程量结算的方法,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其中固定单价合同指单价不变,工程量调整时按单价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全部完工时按竣工图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可调单价合同,指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存在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实施中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单价,另根据约定,如在施工期内物价发生变化等,单价可以做调整,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约定,如在施工期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双方约定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支付方式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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