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干部罗某向省科委申报了将一些藏文书籍译成汉文的课题,省科委 批准了该课题,并拔专款5万元,由罗某担任课题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事宜。为完成此项科研项目,该研究所与乙签订合同由乙派人协助完成翻译工作。乙组织了马某、毛某和王某三人译注这些书。翻译完成后,由罗某通审、加注、润色后交付研究所。研究所向乙方支付了译酬。译书出版后,出版社将稿酬汇给研究所转交罗、马、毛和王四人。但研究所认为,这些书是委托翻译的,本所已经向译者支付了译酬,现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应归本所享有。这些译书的扉页署名为:省科委主持、该研究所承办,译注者为马某、毛某、罗某、王某。马某等三人不同意研究所的意见和做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些译书的著作权属其三人和罗某共同享有。研究所辩称:翻译出版该书是科研任务,一直由研究所具体领导、组织、安排进行,对罗来说,这是本职工作,对原告三人来说,这是受委托而承担的工作任务,且报酬已如约支付。因此,这些书的著作权应归委托单位所有。 问:本案中这些书的著作权应由谁享有?
本案译书属于职务作品。马某等三 人的翻译工作是以研究所与乙签订的合同 为基础的,但整个翻译工作是省科委下达的 科研项目,井拨有专款,始终由研究所课题 负责人罗某负责通审、润色、加注等工作,所 以,该译书是由研究所组织、提供资金和资 料等创作条件,体现了研究所的意志、并由 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故属于研究所的职务作 品。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马某 等三人和罗桌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译书的 其他著作权应由研究所享有,即出版社所付 的稿酬应由研究所享有。
本案译书属于职务作品。马某等三 人的翻译工作是以研究所与乙签订的合同 为基础的,但整个翻译工作是省科委下达的 科研项目,井拨有专款,始终由研究所课题 负责人罗某负责通审、润色、加注等工作,所 以,该译书是由研究所组织、提供资金和资 料等创作条件,体现了研究所的意志、并由 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故属于研究所的职务作 品。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马某 等三人和罗桌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译书的 其他著作权应由研究所享有,即出版社所付 的稿酬应由研究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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