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甲公司有正当理由怀疑乙公司一批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货物正准备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1000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一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本案中,乙公司口头更改规格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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