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简述关于合同条款修改的效力。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我国A公司与一国B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签订了购买5万吨大米的CIF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0年6月5日至6月15日,由于B公司租用的甲船在开往指定港口时由于战争封锁而迟至6月20日才到达装货港,货物于6月22日装好后启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开出的保函后签发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提单。
B公司为这批大米投保了淡水雨淋险。2000年6月28日,甲船在途中遭遇飓风,大米部分被浸,在翻晒过程中,大米又被雨淋了。由于船舶的迟延到达,致使目的地大米价格下降,A公司为尽快处理大米而大幅降价,承受了很大的损失。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要求:
上海的某钢铁公司和陕西的某矿业公司都是国有企业,矿业公司长期供应钢铁公司原料,双方在经济交往中发生了以下支付结算关系。请问:
矿业公司于2001年4月30日收到钢铁公司因支付货款交来的50万元的银行汇票一份,出票日为2001年3月20日,当日即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办理转账存款,矿业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