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问答题]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的答案

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买方商检行为是否有效?

问答题
2023-03-10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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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买方商检行为的无效,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的时间达12个月,买方在理论上和时间上均有充分的时间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而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应当完成产品质量的检验而没有进行,其已经丧失了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所以,买方于2001年8月提供的质量检验证书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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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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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转移至瑞士公司。
2004年8月2日,中国一进出口公司大华公司电告日本一商贸公司东山株式会社,欲以CIF条件向日方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l00万美元,东山株式会社于8月4日回电答应中方提出的要求。随后,大华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的远洋运输公司承运。由于船员的疏忽,8月10日船上发生火灾,大华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为火焚毁。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在哪一时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7年对乙公司股票投资有关的材料如下:(1)2016年5月18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其中包含乙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100万股普通股股票,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万元。甲公司将该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2016年5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3)2016年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跌至每股9元,甲公司预计乙公司股价下跌是暂时性的。(4)2016年7月起,乙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至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跌至每股4元,甲公司判断该股票投资已发生减值。(5)2017年4月25日,乙公司宣告每10股发放1元现金股利。(6)2017年5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7)2017年1月起,乙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上升;至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升至每股7元。(8)2017年12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在二级市场售出所持乙公司的全部股票,同时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万元。假定甲公司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并进行减值测试,不考虑所得税等因素,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分别计算甲公司该项投资对2016年度和2017年度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
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简述关于合同条款修改的效力。
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买方商检行为是否有效?
2006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0台缝纫机的合同,每台CIF SHANGHAI 1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6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6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6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0台缝纫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000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神户)条件向日方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中方于2月16日收到日方同意购买的复电,但要求价格降低到48万美元。中方于2月19日电告日方,同意其要求。日方于2月20日收到该电报。3月9日,中方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完好无损。3月13日,货物运至神户港,但日方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方提出索赔。因无法达成和解,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我国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为什么?
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结合案例谈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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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题
2013年3月6日,甲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以存出投资款2400000元购入A公司股票30万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手续费50000元。2013年4月25日,A公司宣告发放2012年度现金股利每股0.1元,甲公司于2013年5月12日收到股利存人投资账户。2013年6月30日,A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为1.5元。2013年7月5日,甲公司将该30万股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实际收到价款2600000元存人投资账户。假定甲公司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013年3月6日,甲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元。
甲、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万元。2001年3月1日,买方甲公司签发一张2001年4月1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4月1日,承兑申请人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足够资金,尚缺4万元。直到2001年4月21日,甲公司存入10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甲公司计收的罚息为( )元。
1994年2月,广州浪奇与在广州刚成立的宝洁和黄有限公司合资3000万美元组建了广州浪奇宝洁有限公司(广州浪宝),负责( )、汰渍洗衣粉的加工和宝洁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分销业务。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下列各项中,属于B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是()。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下列B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职工王某1988年4月1日在甲公司参加工作,2000年4月1日调入乙公司工作;2001年5月1日王某患重病须住院治疗,他的医疗期应该是()
某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3年4月1日。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至4月1日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我国A公司与一国B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签订了购买5万吨大米的CIF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0年6月5日至6月15日,由于B公司租用的甲船在开往指定港口时由于战争封锁而迟至6月20日才到达装货港,货物于6月22日装好后启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开出的保函后签发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提单。
B公司为这批大米投保了淡水雨淋险。2000年6月28日,甲船在途中遭遇飓风,大米部分被浸,在翻晒过程中,大米又被雨淋了。由于船舶的迟延到达,致使目的地大米价格下降,A公司为尽快处理大米而大幅降价,承受了很大的损失。

A公司可否向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某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向中国进口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货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5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4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B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B公司2011年10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由于B公司未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被乙公司起诉,至201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B公司2011年12月31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了100万元的赔偿款。2012年3月5日法院判决,B公司需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A公司表示不再上诉,并立即支付了赔偿款。
(2)B公司2012年3月10日发现2011年6月一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未结转,在建工程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无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3)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甲公司要求对2011年12月26日购入的商品在价格上予以折让5%,全部价款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B公司同意折让5%,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4)2012年4月25日,B公司收到法院通知,丁公司起诉其侵犯丁公司商标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B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很可能赔偿3000万元。至2012年4月30日法院尚未判决。
要求:

上海的某钢铁公司和陕西的某矿业公司都是国有企业,矿业公司长期供应钢铁公司原料,双方在经济交往中发生了以下支付结算关系。请问:

矿业公司于2001年4月30日收到钢铁公司因支付货款交来的50万元的银行汇票一份,出票日为2001年3月20日,当日即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办理转账存款,矿业公司开户银行应当()。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法院处理本案能否以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某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4月30日,该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下列事项,不需要对20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的是(  )。
1.甲糖业公司致信乙饮料生产公司,表示愿意出售给乙公司一批当年生产的纯白糖。信中,对标的物的名称、质量、单价、付款日期和方法作了具体详细的阐述,并希望乙公司提出订购的数量。该信件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4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2001年6月5日。信件于2001年6月7日到达乙公司的信箱,6月8日被拆封观看。乙公司回信表示:“接受你方提出的一切条件,购买1000公斤。请从2001年7月开始,按月分十次发货。”信件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9日,寄出的邮戳日期是2001年6月10日。该信件于2001年6月12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回信:“将如期发货。”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要约应当于2001年何月何日生效?
1.甲糖业公司致信乙饮料生产公司,表示愿意出售给乙公司一批当年生产的纯白糖。信中,对标的物的名称、质量、单价、付款日期和方法作了具体详细的阐述,并希望乙公司提出订购的数量。该信件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4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2001年6月5日。信件于2001年6月7日到达乙公司的信箱,6月8日被拆封观看。乙公司回信表示:“接受你方提出的一切条件,购买1000公斤。请从2001年7月开始,按月分十次发货。”信件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9日,寄出的邮戳日期是2001年6月10日。该信件于2001年6月12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回信:“将如期发货。”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期限应当自何时开始计算?
1.甲糖业公司致信乙饮料生产公司,表示愿意出售给乙公司一批当年生产的纯白糖。信中,对标的物的名称、质量、单价、付款日期和方法作了具体详细的阐述,并希望乙公司提出订购的数量。该信件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4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2001年6月5日。信件于2001年6月7日到达乙公司的信箱,6月8日被拆封观看。乙公司回信表示:“接受你方提出的一切条件,购买1000公斤。请从2001年7月开始,按月分十次发货。”信件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9日,寄出的邮戳日期是2001年6月10日。该信件于2001年6月12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回信:“将如期发货。”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根据上题所述情节,如果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则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甲公司6月5日向乙公司发送传真,提出以每台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型号电视机10台。6月8日,乙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的条件。6月10日,挂号信寄至甲公司。6月12日,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将此挂号信送交本公司总裁,那么乙公司承诺的生效时间为()。
甲公司6月5日向乙公司发送传真,提出以每台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型号电视机10台。6月8日,乙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的条件。6月10日,挂号信寄至甲公司。6月12日,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将此挂号信送交本公司总裁,那么乙公司承诺的生效时间为(  )。
甲公司6月5日向乙公司发送传真,提出以每台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型号电视机10台。6月8日,乙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的条件。6月10日,挂号信寄至甲公司。6月12日,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将此挂号信送交本公司总裁,那么乙公司承诺的生效时间为(  )。[2006年真题]
甲公司6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传真,提出以每台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型号电视机10台。6月8日,乙公司以挂号信形式通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的条件。6月10日,挂号信寄至甲公司。6月12日,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将此挂号信送交本公司总裁,那么乙公司承诺的生效时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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