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明代政治家、思想家丘濬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丘濬重视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2)注重证据。他认为审理案件“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对刑讯制度持否定态度。
(3)限制赎刑。他主张对赎刑严加限制。只可适用于轻罪,而决不可适用于死刑。
(4)控制复仇。他首先肯定复仇,但是如果国家法律对复仇行为不加控制,“苟杀者转相报复,焉用国法为哉!”因此,他主张实行有限制的复仇,即父母兄弟被他人所杀,欲报仇者要当告官,不应擅杀仇人,且误杀、戏杀、过失杀人不准复仇。
(5)慎用赦宥。他认为,古代的赦宥是针对因过失和意外事件而触犯刑律的轻罪,后世曲解其旨,经常滥赦,且定为常制。因此主张赦宥只应施行于社会动乱之时和案情可疑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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