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什么是举证责任?
某大型游乐场2016年因大型游乐设施出现故障,导致3人重伤6人轻伤。事故发生后,该游乐场主要负责人全面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机械设备的检维修实行了“五定”原则,下列属于“五定”原则的是( )。
某房地产公司在某乡一废旧厂搞房地产开发。该废旧厂区原土地和房屋属乡集体所有。根据规划,该放心旧厂区可开发为商品住宅和游乐场。房地产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在建的商品住宅。在游乐场即将开业时,某快餐公司租用了其中一小楼开快餐厅,租期5年。游乐场建成开业数月后房地产公司将其整体卖给某娱乐公司。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昊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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