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观、群、怨”
“兴”是就文学作品的审美作用而言的,故而朱熹解释为“感发意志”,指诗歌的生动具体艺术形象可以激发人的精神之兴奋,感情之波动,从吟诵、鉴赏诗歌中可以获得一种美的享受。诗歌的这种美学作用,可以使读者产生丰富的艺术联想,所以孔安国注曰“引譬连类”。
“观”是就文学作品的认识作用而言的,而孔子所说的“观”比较侧重在诗歌所反映的社会政治与道德风尚状况以及作者的思想倾向与感情心态。郑玄注曰“观风俗之盛衰”,朱熹注曰“考见得失”。
“群”是就文学作品的团结作用而言的,孔安国注“群居相切磋”,朱熹注“和而不流”。孔子认为文学作品可以使人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感情,加强团结。
“怨”是就文学作品的干预现实、批评社会的作用而言的。孔安国注“怨刺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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