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偿划拨的,不予补偿;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给予补偿;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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