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比较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买卖之不同。
(1)当事人意图不同。
所谓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契约。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意图在于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租赁公司意图在于获得租金。
(2)租赁期中无期待权。
附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包括3个要索:
A.具有债权性质之买卖契约;
B.标的物所有权之转移时停止条件;
C.有与出卖人之所有权处于相对状态并形成消长关系之买受人期待权。
而融资租赁在整个租赁期内,承租人并无取得租赁物场所有权之期待权。
(3)期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
分期付款买卖一旦条件成熟,即买卖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标的物所有权便自动、当然地转移于买受人,无须另订协议或买方先例买取选择权。融资租赁并不附有所有权转移的停止条件。租凭期满时,承租人享有三种选择权以决定租赁物之归属。
(4)融资租赁交易在实质上不同于分期付款买卖。
从经济观点考察融资租赁的实质,租赁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虽然形式上是对象的租赁,但实质上乃是为支付对象买卖价金提供信用,亦即一种融资。与分期付款的买卖关系完全不同。
(5)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来看二者显著不同,如果将融资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买卖,对于租赁公司十分不利,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A.融资租赁的租金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的价金构成不同,前者包括对象买价、保险费、手续费、利润等在内,虽然高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金。
B.分期付款买卖应适用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规定。例如一台湾法,除非有连续两期延迟支付且延迟金额以达总额的五分之一,不能请求支付全部金额或解除契约,相反的约定无效。融资租赁的违约罚则没有这种限制。
C.在承租人将租凭对象转卖给第三人的场合,若将两者等同,则善意第三人可获得所有权与出租人不利。
D.在承租人完全支付之前,破产的场合,若将融资租赁看成是分期付款买卖,则租赁公司不能对抗破产管理,即不能依据所保留的所有权先例取回权。
E.如将融资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买卖,则它的一些条款如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将上司期合理性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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