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有人将()称作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力”。
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 ),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从西蒙提出决策研究途径以来,西方行政学已日渐正视决策的重要性,甚至有人主张用“公共政策”来取代“公共行政”,这种以政策为主导的行政学研究潮流已经成为西方行政学的主流。
12. 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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