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厂是某市林业局下属的企业,专门出售加工木材,乙家具厂与甲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甲工厂向其提供500根木材,合同履行期即将到来时,甲工厂突然接到市林业局通知,近日内不得买卖林木,因此给乙家具厂造成的损失,应当()。
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为要回货款,B市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甲、乙、丙三个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举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的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甲、乙、丙三个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举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的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甲、乙、丙三个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举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的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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